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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6金沙js9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修订)》(转载)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31发布部门: 浏览次数:

30116金沙js9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高等学校信息,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做好30116金沙js9(以下简称“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学校范围内适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应确保公开信息的规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

(二)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三)学校信息公开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体制的建立,监督和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运行,审议和决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筹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负责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三)编写学校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组织和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

(五)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按照相关机制和制度,统一发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并监督信息公开工作;

(七)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对拟公开信息的采集、整理、编制与报送工作。其中各职能部门是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采集、整理、编制与报送工作。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确定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宣传统战部负责学校官网、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公开载体的运行维护及信息化技术支撑。

(二)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开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核和上报。每次公开的内容、教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答复及处理结果处理结果等有关资料,应由具体承办部门整理存档,并复印一套交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及范围

第九条 凡涉及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教育改革等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除外),均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和程序予以公开。信息公开应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和广大教职员工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有:

(一)关于学校发展的有关事项。学校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学校的规章制度、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历史沿革、机构设置、学校领导、在校师生情况等基本情况。

(二)关于学校建设的重要事项。专业设置;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管理、培养方案、质量监控、技能竞赛情况;招生政策及毕业生社会招聘情况;校企合作情况;其他有关学校建设的重要事项。

(三)关于重大经济活动事项。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和基建工程等项目招投标情况;其他有关重大经济活动事项。

(四)关于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国家资助政策、贷款政策;学杂费和其他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和依据;学生学籍实施细则、学生档案管理办法;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班主任聘任管理办法、学生评优选先情况;其他有关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面向校内主动公开的信息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情况;

(二)学校财务、资产及审计工作情况;

(三)学校师生安全管理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以依据学校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就涉及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方面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不予公开的信息有: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流程

第十四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日常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信息拥有的部门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的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确定公开范围,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不能公开的说明理由,不予公开。

  第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要坚持“公开、真实、监督”的原则,按照公开范围选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推行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主要的载体和重要形式,对学校重大改革、发展事项和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教代会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的形式予以公开;

   (二)书面形式,包括发文件,宣传栏公布等;

   (三)会议形式,包括情况通报会、校情发布会、各种形式座谈会等;

   (四)舆论宣传形式,包括30116金沙js9官方网站、30116金沙js9内部系统、微信群、广播、电视、报刊、电子显示屏等;

   (五)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学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基本信息;

  2.申请公开或获取的信息的基本情况;

  3.申请公开或获取的信息的形式、范围和时限;

  4.申请公开的理由;

  5.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二)办公室受理相关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

  1.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七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范围;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信息,学校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争取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内容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终考核,作为各相关单位奖惩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做好流程衔接。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履责,认真落实制度要求,扎实做好信息填报工作、审查和公开等工作。

  第二十一 严格信息审查。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要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保证公开数据和信息的一致性。党政办公室于每年10月底前汇总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完成学校年度工作报告,按要求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要使广大教职工更好地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又要使学校行政领导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使两方面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与发挥。

二十三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私自对外公开学校信息的;

(二)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院(部)、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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